呀,我才發現我格格不入。

發現自己活得越來越像笨蛋。

 

沒有迷惘過的人,才不會明白什麼叫自我。

 

可是,老實說,我也從來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從迷惘中走出來。

 

每個人都有各自尋求利益及請求權基礎,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有不同可以運用的法條。

當我這麼說的時候,時間已經過了這麼久,而現在回頭檢視的時候,總是會發現有許多的地方可以討論或運用,

可是,一旦自己是參與其中的人,我說我想要保護他們,是如此的保護法?

在人們不知所措時,能替他們找到或運用己身的能力及知識達到──對他們而言──最好的結果?

我每次看見自己這段話都會很茫然,我不敢保證自己是能掌握全局的人,我也不敢確定我能頭腦清晰地判斷在每一刻,

並且,在此認知上,我成為一個非常獨斷的人,什麼是對他們而言最好的結果?當事人自己能知道什麼樣的結果是他們要的嗎?

我會知道什麼結果是最好的嗎?身為委任律師的話,是不是只要達到委託人的命令,我就算是一個很厲害很有成就的律師?

Loving夫妻希望的不過只是能和心愛的家人朋友們一起生活罷了,現代人的思想,讓我站定了立場,並相信這是對的,所以我會盡可能地幫助其完成心願;

但維吉尼亞州以及其他未立法異族通婚的各州人,他們的理由是什麼?

如果,我當初也是有種族優越觀念的人,我會怎麼做?我是不是會為了我相信的正義去做一件若在另外一個立場我會痛恨自己的事?

我很想保護他們,無論是被害人或是加害者,他們都有他們的立場背景理由動機,在一定的情況下,他們選擇了這麼做。

不曉得為什麼我每次看到自己寫出這段話的時候,總有種被打臉的感覺,

一旦我成為了某一方的辯護律師,我就得不斷攻擊另外一方,逼對方認罪、讓己方無罪,

拿著法律這項武器,我到底是在自衛還是在傷人?

而我能保證自己永遠是正義、對的那一方嗎?什麼是正義?誰對誰錯?

如果沒有人錯,那有誰要負起責任?對於這些疑問,我沒有自信回答。

我最害怕的並非自己沒有能力,而是如果我相信、我努力、放手一搏去完成一件我認為是對的、正義的事情,最後卻是錯的、每個人都受傷的結果。

 

宏恩叫我們寫了一篇題目為"憑什麼我能成為法律人?"的文章,

我寫了快三千個字,最後還是給自己留下一堆疑問。

很困惑、很徬徨、很不知所措,

我不知道為什麼就是這樣。

但我又懶洋洋地像是什麼事都沒有。

啊啊啊啊啊,乾。

 

馬的法課,可惡,我愛死這個主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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